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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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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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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12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或部队营房申请入户。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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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征入伍登记表、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随军报告审批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原件);

    5、派出所出具的部队所在地详址证明(原件)。

    6、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部队房管部门出具分房证明及派出所入住证明(入部队营房的提供)(原件);

    10、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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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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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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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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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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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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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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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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