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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

  •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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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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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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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民政局、人社部门出具的安置通知和《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配偶随迁的提供)。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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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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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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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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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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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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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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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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