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市,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一、离休人员异地安置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局、民政局、人社部门出具的安置通知和《进入成都市人员入户联系函》(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8、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配偶随迁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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