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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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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入户的。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入户。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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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入户的。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入户。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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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有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出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原件和复印件);

    5、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计划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子女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居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无计划生子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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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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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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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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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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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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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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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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