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省级)
发布时间:2016-11-01 16:56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1 16:56 信息来源: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三、申请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2)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人以上;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经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8)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证明、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还应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文件,如鉴定或校验证书复印件;
6、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8、四川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承诺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公司合并、业务重组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一级资质时,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还应有关于业绩转让、承接的相应材料,包括: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对应的转让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证明文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
2、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合格的人员和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以其中一种资格进行申报。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场所权属证明、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证及学位证、技术负责人的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材料应有申请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应在申报时提供原件进行检查。其中,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应提供原件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
4、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或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及单位缴费凭证,包括参保单位名称、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社会保险证明的参保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退休证、退役证或退出现役的命令文件可以视为社会保险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如不能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证明的,应由其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5、场所权属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及其相对应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视为场所权属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同的,还应提供申报地址的场所权属证明。
6、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但是没有及时取证的,可提供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7、主要仪器、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执行。
8、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检测活动的业绩都可以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绩,比如从事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工程公司满足条件也可以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
9、转让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证明文件,应载明业绩转让的原因、转让的消防技术服务范围,明确自转让之日后放弃对转让的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申报相关资质的权利,由转让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只能按业务范围整体转让一次,即如果转让消防设施检测业绩,转让之日前的所有消防设施检测业绩必须全部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
10、提交的材料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一式三份。
11、申请材料请参照示范文本及格式文本制作
五、注意事项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只能在四川省范围内承接相应业务。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六、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公安厅审批办证。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除外)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 (028)86945650、86917196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公安厅:www.jyjdzp.com
(三)投诉电话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省公安厅投诉电话:(028)86301658
流程图
格式文本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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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站